1.南宁公租房细则已出台 租金能核减多少?

2.南宁市公租房申请条件

南宁公租房细则已出台 租金能核减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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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2日,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正式出台《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核减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自2016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要注意的是,只有属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含武鸣区)政府投资筹集的面向社会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才能根据相关规定申请核减租金。

南宁公租房

公租房租金能核减多少?

根据《实施细则》,不同的保障群体核减租金的幅度不同。已经获得实物配租的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核减租金:

1.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可以申请核减合同约定租金的50%。其中属于孤老、孤病、孤残、伤残军人、军烈属的,可以申请核减合同约定租金的99%,核减后月租金应不少于1元。

2.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低收入家庭,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等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申请核减合同约定租金的60%。

3.属于本市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因重大疾病(参照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界定)、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指造成人员伤害、亡、职业病或造成设备设施等财产损失的事件)等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申请核减合同约定租金的50%。

4.本市环卫工人可申请核减合同约定租金的50%。

哪些人不能申请减免租金?

违反法律规定,保障资格被取消的;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承租资格被取消的;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均不能申请核减租金。

租金核减期限如何计算?

《实施细则》明确,租金核减期限自同意核减的次月起计算,核减期限为12个月。剩余租赁期限不足12个月的,以剩余的租赁期限作为核减期限。租金核减期限届满后,恢复合同约定租金。

核减租金要提供什么材料?

承租人应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租赁合同原件进行核实,并根据申请的不同原因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本市低收入家庭证明。

2.孤老、孤病、孤残、伤残军人、军烈属相关证明。

3.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亡证明。

4.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个人医疗费用清单等证明材料。

5.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财产损失的证明或个人承担费用的明细票据等相关证明材料。

6.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如何申请办理核减租金?

整个核减流程大约需要30日可办结:

1.申请人向公共租赁住房所属的房管所提交申请材料,填写《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核减申请表》。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房管所应当场接收;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

2.房管所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申请核减理由、家庭成员名单(不含未成年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门牌、原租金、核减后租金等基本情况,在房管所公示栏和申请人所在小区公示。

3.公示5日无异议的,房管所将申请材料和公示结果报建管中心。

4.建管中心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请市住房局审核。

5.市住房局审核后将审查结果反馈建管中心,由建管中心通知房管所调整租金并通知申请人。

如果承租人在享受租金核减期间,申请租金核减的原因消除或家庭经济状况明显改善的,应主动申报,取消租金核减。不主动申报的,一经发现,建管中心应报请市住房局取消其租金核减,追回已经核减的租金。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1-10,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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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公租房申请条件

南宁市公租房沈申请条件:

1.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际居住,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现执行标准为13平方米);单身人员申请的,还应当年满十八周岁。

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个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3.在申请当月前三个月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5年(含外地社保转入年限)。单身人员申请的,还应当年满十八周岁。

南宁市公租房申请需要以下资料:

1.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原件);

2.身份证件、户口簿(核原件);

3.婚姻状况材料(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核原件);

4.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共同申请人按照下列情形提供相应的居住证明等有关材料:共同申请人非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的,需要落户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籍或者提供居住证(武鸣区户籍共同申请人除外)(核原件)。共同申请人属于武鸣区户籍人员的,不需要提供居住证,需要提供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开具的居住状况证明(原件)。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