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团公租房价格-公租房团租
1.嘉定公租房申请条件
2.公司公租房政策有哪些公司公租房应该注意什么
3.长沙公租房怎么申请
4.公租房租金减免政策有哪些
嘉定公租房申请条件
上海市嘉定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须知。申请主体、申请条件、申请方式、申请材料、受理窗口地址和电话详见下文。
上海市嘉定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须知
(更新时间:2021年10月11日)
一、申请主体
分为:个人和单位
(一)个人申请:分为单身申请和家庭申请
1、单身申请:本人为主申请人;
2、家庭申请:应当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的范围限于主申请人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行为。
(二)单位申请: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团体集中申请的,单位为申请人。
二、申请条件
根据《嘉定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嘉府规〔2019〕8号)、《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主体是个人申请人(包括单身、家庭,下同)和单位申请人(包括单身员工、员工家庭,下同)。
(一)个人申请: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个人应在本市有稳定工作,具有租金支付能力,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本市单位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
2.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金,且与本市单位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单位申请: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位必须为在本区内办公经营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或团体,
及其分支机构,其所属员工应当与单位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承诺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金;房屋租金由单位直接支付或单位提供担保后由员工直接支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优先申请:
1. 对本区社会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单位,如:医疗、教育、科研、市容环卫、公交轨交、公共管理等行业单位;
2. 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政府重点扶持的现代服务产业、信息产业、科技研发企业等企业;
3. 上一年度年纳税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
4. 因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引进各类特殊人才的单位,也可以单位申请的方式提出申请。
经区人民政府认定,纳入重点单位名单的单位,按照市里相关政策给予重点扶持。其他需给予重点扶持的特殊情形,由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执行。
(三)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个人申请人或单位申请人所属员工的本人及家庭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在本区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住房面积的计算标准,按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2. 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3. 本市、区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申请方式
1、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资格申请表格及相关要求可以从受理窗口或嘉定公租房公司网站获取,也可在一网通办上提交申请后打印;
2、个人申请人应在嘉定公租房网上业务平台或一网通办上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工作人员会进行初审(一网通办申请只限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本市户籍所在地在嘉定的人员,如不在嘉定的需在嘉定公租房网上业务平台上提交申请);
3、单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需经所在地镇政府或区政府派出所机构确认,再由单位提交单位版申请材料到单位申请入口,审核通过后由单位联系人将单位版申请材料交到受理窗口,同时由单位所属个人在嘉定公租房网上业务平台或一网通办上提交单位个人申请材料,受理工作人员会进行初审;
4、申请人初审通过后,向受理窗口现场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由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当场核对申请材料是否完整齐全。
四、申请手续
1、提交申请
方式一:网站申请:申请人登录#/网站→右下角点击“个人住房申请”→根据提示注册后登陆→首页点击任意一个房源→点击“立刻申请”,选择“个人”或“单位员工”申请,输入或选择所在单位,填写相关本人、家属、同住家属的信息和房产信息,上传相关附件,保存后“提交”;
方式二: 公众号申请:关注“嘉定公租房”→菜单上点击“微服务“→在线申请→点击任意一个房源→点击“立刻申请”→根据提示注册后登陆。登陆后选择“个人”或“单位员工”申请,输入或选择所在单位,填写相关本人、家属、同住家属的信息和房产信息,上传相关附件,保存后“提交”→收到可以交书面材料短信通知后,申请人携带相关书面材料至嘉定区公租房受理窗口(嘉戬公路118号1楼综合窗口)提交公租房受理申请。资料要求详见网上公布的《申请材料申请说明》或致电咨询受理窗口工作人员。
2、申请受理
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由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当场签收《收件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受理窗口当场退还申请材料,并一次性告知补证要求。
五、申请材料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表,做出书面承诺和授权,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以上材料中如是单位个人申请的所提交材料需单位核验后提交复印件,并单位盖章。
注:单位集中申请的由单位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到单位申请入口,审核通过后由单位联系人将以下材料交到受理窗口,同时由单位所属个人提交以上个人申请材料。
六、受理窗口地址和电话
受理窗口一
受理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嘉戬公路118号嘉定区行政服务中心1楼综合窗口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7:00(国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业务:公租房新申请、续租、满6年过渡
咨询电话:39595036/39968553(周一至周五08:30~11:30,13:30~17:00)(国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窗口二
受理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平城路939号1楼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08:30~11:30,13:30~17:00(国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业务:公租房签约、退租、换房、过渡申请、增加同住人、人才公寓申请
咨询电话:59912690
公司网址注:原公租房公司网站域名于2021年12月27日切换新域名为原域名将作为嘉定住房集团门户网站入口。
网上业务平台七、特别提示
涉及政策性的各类规定,均以《嘉定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为准。
注:本文信息整合自嘉定公租房官方 公众号。来源上海。
公司公租房政策有哪些公司公租房应该注意什么
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小天地是很多打工者的梦想,很多在外务工要面临的一个普遍的问题就是租房还有随时都可能上涨的租金,国家推行的公租房又不是每个人都可以申请到了,所以公司公租房受到了很多人的追捧那么公司公租房政策有哪些呢?
第一、5月4日,总理在主持召开常务会议时确定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措施,推进新型城镇化满足群众住房需求;会议指出,要实行购租并举,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加快改替居民尤其是新市民住房条件,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
第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
第四、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税。
第五、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应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第六、公司公租房并不是政府就可以撒手不管,政府主要负责无单位的居民公租房的建设,并将通过各种方式协助企业建设公租房,公司公租房主要的是做到企业员工之间住房问题上新的公平,并且建设的公租房纳入保障房管理范畴,严格管理,房子只租不卖。
长沙公租房怎么申请
长沙公租房怎么申请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五月十六日答复说,农民工要办理长沙市公租房,必须具备:持本市居民身份证;与市区企业签订就业协议一年,且在申报日前连续参加长沙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年以上;在市区范围内,我和我的家人没有自己的住房;居民的家庭收入与城市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一致。此外,如果想要获得公共租赁补贴,还必须在市区内租住并进行备案。满足以上5项要求的,可以到工作单位的居委会办理。
公共租赁住房是以住房和“双困”家庭为基础的保障性住房,以实物保障与货币补助相结合。长沙市今年2月份召开的住房与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上表示,到2022年,长沙将有336个公租房项目建成,并发放4632个租赁补贴。按照长期规划,长沙将在2025年前建成不低于一万套公共租赁住房。
据了解,长沙市于四月十五日召开了国有公租房资产移交仪式,将国有公租房资产移交给了长房集团。至此,长沙市本级共有24个住宅小区,共计92.37万平方米,约17800套住房正式移交给长房集团。今后,长沙要采取“政府监管,集中管理,规范经营,强化考核”的办法,切实提高公共租赁市场的管理水平,切实改善住房保障工作。
公租房可以买吗目前公租房是不能买的,只能租,只要是符合住房条件的,都可以长期居住。公租房的整个过程都是公租房,公租房不属于个人,而是政府和公营单位,以比市场上的价格,或以租户承担的价格,将公租房租给工作人员。大部分城市都有公共租赁住房,而且政府还出台了鼓励建设公共住房的政策。
以上就是有关长沙公租房怎么申请以及公租房可不可以买的相关内容了,相信你已经有所了解,希望本篇文章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公租房租金减免政策有哪些
根据《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等文件精神,决定继续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
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
三、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六、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八、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扩展资料: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百度百科-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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